房屋租賃一定要約定期限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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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租屋找房子】房屋租賃一定要約定期限嗎?

最多租期為20年

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房屋租賃一定要約定期限,但若有約定期限,依據民法449條第一、二項規定,「租賃契約之期限,不得逾二十年。逾二十年者,縮短為二十年。前項期限,當事人得更新之。」,也就是說每次訂定期限不可以超過20年。

未約定期限、租期一年以上未簽立書面契約、及租期屆滿後,房客繼續使用,房東不為反對表示的租賃關係稱為不定期租賃,不定期租賃對於房東來說較為不利,依據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,除非有符合該條情形之一者,房東才可主張收回房屋,因此建議在簽立房屋租約時仍以約定期限較為妥當。

土地法第 100 條規定,出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收回房屋。
一、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。
二、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,轉租於他人時。
三、承租人積欠租金額,除以擔保金抵償外,達二個月以上時。
四、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。
五、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。
六、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,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。

轉載來源:信義 房訊知識-房屋租賃一定要約定期限嗎?